天美平台勞動合同製管理辦法(試行)
上理工〔2018〕17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學校人事管理製度改革,適應學校事業發展對人力資源的要求,逐步建立符合學校實際的多樣化用工體製機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合同製職工,是指不納入學校事業編製管理,並與學校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部門是指學校各學院(部、所、中心)、黨政職能部門等🧑🏻⚕️。
第四條 勞動合同製職工是學校職工的組成部分,享有學校教職員工的權利與義務◾️🏌🏼,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則是:按需設崗🏃🏻♀️➡️、公開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條 勞動合同製職工統一納入學校及用人部門人事管理🙋🏿♀️。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六條 以下崗位人員原則上按勞動合同製職工錄用📓:
1. 管理崗位九級及以下人員、教學輔助及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十二級及以下人員;
2. 專職科研崗或其他需要采用勞動合同製用工方式的崗位人員;
3. 因工作需要經校長辦公會決定的,按勞動合同製聘用的崗位人員。
第七條 用人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學校核定的崗位限額內明確招聘崗位🎁,提出年度用人計劃,報人事處審核後實施。
用人部門無崗位空額但確實亟需增聘人員的,經校長辦公會批準同意增加崗位數額,準予按勞動合同製用工方式進行招聘;同意增加臨時崗位數額的,按人事派遣製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人員聘用
第八條 勞動合同製職工的聘用采用公開招聘方式🏄♂️,由學校人事處組織實施🐀。用人部門及下屬機構、掛靠部門或個人不得自行聘用勞動合同製職工。
勞動合同製職工的招聘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九條 學校與勞動合同製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年,試用期依法約定。
第十條 用人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實際🖇,補充和細化勞動合同製職工的崗位工作職責,與勞動合同製職工簽訂崗位工作協議書。
第十一條 崗位工作協議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崗位工作協議書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應報人事處備案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製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當在本次勞動合同期滿前兩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用人部門考核同意後報學校人事處審核批準。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依法向勞動合同製職工支付工資👨❤️💋👨,繳納單位部分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及個調稅由勞動合同製職工自行承擔👩✈️,學校依法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製職工薪酬待遇標準原則上參照校內同等崗位人員薪酬待遇標準執行;對工作崗位有特殊要求或考核標準的,可采用學校與應聘人協商約定工資(不低於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等薪酬待遇的方式執行👩❤️👩。
第十五條 符合上海市落戶🫱、工作居住證申報條件的勞動合同製職工,學校協助申報。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製職工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的評聘,參照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製職工的黨團組織關系、工會組織關系與人事檔案原則上應轉入學校。
第六章 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十八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用人部門應當及時將爭議發生的原因及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人事處。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合同製職工也可以直接向學校所在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