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美平台人事派遣製管理辦法(試行)
上理工〔2018〕17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學校人事管理製度改革🫄🏿,適應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逐步建立符合學校實際的多樣化用工體製機製,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人事派遣製用工方式是學校根據用工需求🧜🏼♀️,委托有資質的人事派遣機構向學校派遣所需人員🏊🏼♂️🦹🏿♂️。派遣機構與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學校與派遣人員建立崗位工作關系。
第三條 學校人事處是人事派遣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學校各部門人事派遣的統籌和管理🚴🏻♂️👱🏼♀️,包括協調派遣人員入職手續辦理、工資確定及調整🩳、合同續簽及離職手續辦理等。
學校各用工部門負責其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人員對象
第四條 實施人事派遣的崗位人員主要為:
1. 學校階段性工作需要的科研助手👧♖、項目助理👩🏻🦽、工勤技能等以完成專項👩🏻🎨、臨時或輔助工作任務為主的崗位人員💇🏼♀️。
2. 其他需要人事派遣用工的崗位人員。
第三章 招錄程序
第五條 人事派遣人員的招錄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 學校各用工部門根據學校人事管理相關規定🚣🏿♀️,在核定的部門崗位數額內或經學校批準的臨時崗位數額內,擬定派遣人員招聘計劃,明確崗位要求及人數⚈,提交人事處審核。
在部門人員崗位數額外招聘的派遣人員,其薪酬待遇原則上由部門可用於聘用人員的經費支出。
2. 學校人事處根據審核通過的人事派遣崗位及人數,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3. 經人事處會同用工部門面試合格的人員,由部門填寫“錄用審批意見”和“崗位任務書”📡,提交人事處預審後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經審批後的相關材料由人事處移送人才派遣機構🚵🏻🎭。
4. 派遣人員經體檢合格,向派遣機構提交相關材料(應屆畢業生就業協議、居住證、人事檔案等),與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相關錄用手續。
派遣機構與派遣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般為兩年🌯;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應規定試用期🤙🏽。
5. 派遣人員憑人事派遣機構出具的證明到學校人事處辦理報到手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六條 派遣人員在學校工作,由派遣機構為其提供勞動人事保障🚣🏽♂️,其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等由派遣機構管理和繳納😭👩🏽✈️。學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用工🍈,並對派遣人員進行相應的崗位工作管理🤷🏽。
第七條 派遣人員的薪酬標準原則上參照學校編製內同等人員薪酬標準執行👩🦳💂🏿♂️,派遣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及公積金單位繳納部分由派遣機構代為發放和繳納👳🏻♀️。
第八條 因學校階段性工作所需聘用的派遣人員,薪酬待遇由學校用工方與擬聘用人員協商決定🩻。所發生的人員經費由學校用工方從項目經費中支付🪣。
第九條 派遣人員在學校工作期間,由學校用工部門負責日常管理💪🏿,根據“崗位任務書”的要求進行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考核結果由用工部門報人事處備案,並作為續簽🧊、解除人事派遣關系的依據。
第十條 在試用期內🙍🏼♀️✭,用工部門若發現派遣人員不符合工作要求,可隨時以書面形式告知人事處,由人事處向派遣機構發出解除派遣關系的通知;在派遣期內,派遣人員若發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終止派遣關系的情況,用工部門以書面形式告知人事處🔤,由人事處向派遣機構發出解除或終止派遣關系的通知;派遣合同期滿前40天,用工部門向人事處提出續聘或終止合同的書面報告,經人事處審核同意後,人事處以書面方式通知派遣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派遣人員在學校工作期間🦃,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可由派遣機構委托專門機構或學校辦理。當受聘崗位發生變化時⚁,派遣人員的薪酬待遇應予以相應的調整👷♂️。
第十二條 各用工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派遣人員管理🟥💮。用工部門或個人未經學校批準或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擅自與任何派遣機構、任何派遣人員建立人事派遣關系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