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學文件
校內各部門:
《天美平台貨幣資金管理辦法》已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天美平台
2016年4月5日
天美平台貨幣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貨幣資金的內部控製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關於內部會計控製規範—貨幣資金(試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製規範(試行)》、《上海市地方公辦高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貨幣資金是指學校擁有的以貨幣資金形態存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校長對學校貨幣資金內部控製製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總會計師應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在校長領導下,組織製定貨幣資金內控製度,並檢查執行情況↘️🏋️♂️,對貨幣資金的安全負責。
第二章 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第四條貨幣資金核算崗位設置按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設置現金出納、銀行出納🤱🏼、審核崗位、復核崗位。
現金出納崗位負責保管庫存現金🤾🏼♀️🤴🏼、現金收訖章、現金付訖章及個人名章,辦理現金收支業務的結算;銀行出納負責保管銀行支票及其他有編號的銀行結算憑證、內部收款收據、財務結算專用章🦀、本人名章、網上銀行和財政支付平臺的key盾🦵🏼🚜,辦理非現金貨幣資金結算和收付業務;銀行審核崗位負責每月底及時核對銀行存款賬,編製“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時處理未達賬項;復核崗位負責審核貨幣資金收支原始憑證,對貨幣資金的賬簿記錄和實際金額進行核對,檢查銀行出納開出的銀行結算票據金額👩🎨、日期🧲、抬頭等要素是否準確無誤,銀行復核崗位還負責代管經授權的人名銀行印鑒章。
第五條出納人員不得兼任製單、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六條各崗位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權限負責管理貨幣資金,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製約和監督⬇️,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七條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根據內部管理規定定期進行崗位輪換。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自身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八條學校各學院、各部門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一)支付申請🤵🏻。各學院、各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向財務處審核人員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收款單位名稱、賬號和開戶行信息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核🛍。審核人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各種支付申請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核人應當拒絕受理。對於合格的支付申請填製記賬憑證😐。
(三)支付復核💻。審核人填製的記賬憑證需提交給復核人進行復核🔬,復核人應對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範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及記賬憑證,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
第九條對於大額資金支付業務⛹🏽♀️,具體參照《天美平台大額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規定執行,防範貪汙🤷🏽♂️、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第十條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第三章 現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限額以下的可以使用現金結算,超過限額的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校內職工工資、校內個人勞務報酬、學生獎助學金和助研津貼等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批量代發,除確需現金的報銷業務外,報銷給個人的款項也需通過銀行批量代發處理🧑🏼🎤。
第十二條各學院🍔、各部門取得的貨幣資金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
第十三條出納人員必須以會計人員審核簽章的記賬憑證為依據,嚴格按照程序辦理現金收付款業務,當面點清數額並註意防偽🧑🦳。現金業務辦理完畢,應在記賬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現金付訖”和個人名章。
第十四條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白條抵庫👫,不得擅自挪用👨🏿✈️,不得存在賬外現金🪑。
第十五條每日終了👩👧,出納人員要盤點庫存現金,及時結出現金余額🚽,做到日清月結,確保賬款相符。賬款不符的🧑🏽🏭,應及時查找原因並向科長及分管處長匯報,依據崗位職責進行處理。任何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更不得以長款補短款👷♀️👩🏽🏭。分管處長應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與賬面是否賬實相符。
第十六條現金出納人員工作交接時,須填製“天美平台會計移交清單”🌏,寫明庫存現金票面數額及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交接雙方在監交人的監督下清點現金並與現金日記賬核對,並在交接本上註明後,由移交人簽名確認⚉。交接完畢,應由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冊上簽字後存檔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執一份。
第四章 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七條銀行賬戶由財務處統一集中管理🤵🏽♂️,各學院、各部門或個人不得以學校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不得出租出借賬戶👨🏼🌾。
第十八條學校各學院、各部門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禁止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
第十九條出納人員辦理銀行業務時,必須以記賬憑證為依據開具票據,支付票據的收款人名稱應與發票名稱一致,不得無故變更。業務辦理完畢🤸🏿♂️,應在記賬憑證附件上加蓋“銀行收訖”🎛、“銀行付訖”章🫲🏽,在記賬憑證上加蓋個人名章。
第二十條學校原則上不對外開具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需要開具的,應經過分管貨幣資金的處長審批同意之後方可辦理,且經辦人要在支票登記簿和支票存根聯上簽字方可領取。
第二十一條銀行對賬人員應按月及時核對銀行賬,編製“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並及時清理未達賬項。超過兩個月的未達賬款要督促有關學院、部門的相關人員盡快處理並入賬🧘🏿。
第二十二條銀行對賬單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實行三簽製度。“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由製表人👊🏽𓀛、復核人👱🏽♂️、財務處處長審核簽字後裝訂成冊歸檔👩🏽⚖️🧙。
第二十三條因經辦人員工作過錯造成學校貨幣資金損失的,經辦人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銀行出納人員進行工作交接,應在交接清冊上註明交接空白票據種類、數量、編號,印鑒的名稱,由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三方簽字後分別保管👩🏽🔧。同時需要到開戶銀行辦理網銀變更手續。
第五章 銀行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銀行票據包括轉賬支票🧑🏽💼、貸記憑證、電匯憑證✏️、現金支票、現金繳款單等👊。
第二十六條銀行票據由銀行出納和銀行復核共同申請購買,並由銀行出納認真登記保管,詳細登記票據的名稱🧀、編號、份數等🟡,分管貨幣資金的處長應定期抽查銀行票據的庫存是否賬實相符。
第二十七條購買票據時要逐一清點檢查✴️🤾🏻♂️,查看票據是否完整無損👨🏿💻,編號是否連續,如有問題當場更換👐🏿。領用票據應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二十八條銀行印章實行專人分別管理,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隨意使用印章👩🏽,按規定使用印鑒章的應做好登記工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學校建立對貨幣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製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貨幣資金業務進行檢查,並及時記錄檢查情況🟢。
第三十條 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庫存現金與賬面余額是否一致🤵♀️,有無白條抵庫👐🏻、私自挪用現金等情況。
(二)支付款項印章是否由專人分別保管,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三)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四)其他涉及貨幣資金安全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製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校長辦公室2016年4月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