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美平台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2018年4月17日教職工代表大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進校務公開民主管理🗜,完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發揮教職工在學校事業發展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上海市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意見(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天美平台章程》,結合本校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管理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製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務公開的基本載體。學校實行校😏💇🏻♂️、院兩級教代會製度。
第三條 教代會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團結和動員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改革與發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長以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職權。
第五條 學校黨委應當加強對教代會工作的領導,把推進教代會工作與加強高校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教職工隊伍建設和學校管理等結合起來🧘🏼♀️,完善考核、評價、激勵、責任等機製,確保教代會製度和職權的落實🏋️♀️,支持工會組織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協調學校各方面的關系。
第六條 校長以及校行政系統應當支持教代會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尊重教代會的職權以及通過的決議,及時處理教職工代表提案🕌,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為教代會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和保障🍳。
第七條 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代會相關的職責🗺。工會依法組織教職工通過教代會等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完成教代會工作機構各項任務,通過各種途徑增強教職工代表素質🧖🏻♂️,提高教代會運行質量,做好領導和教職工群眾溝通與協調工作🍠。
第八條 教代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二章 職 權
第九條 學校教代會依法行使審議建議🧝♀️🚹、審議通過、審查監督、民主選舉、民主評議等職權🫲。
第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接受教代會審議,聽 取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一)校長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學校財務預決算方案🧐、工會工作報告🤷♀️。
(二)重大改革改製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方案、學校章程等重要事項👨🏻🎓;
(三)教代會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事項以及學校其他重大改革和發展事項、重要決策事項;
(四)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或者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向教代會報告並接受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並由教代會審議通過:
(一)學校教職工崗位責任製方案🏡、聘用聘任製實施方案👩🏽🎨、校內收益分配原則和辦法、績效工資改革方案🏈、考核與獎懲辦法;
(二)教職工生活福利製度和改革改製中涉及的教職工安置方案🥅;
(三)學校製定、修訂的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製度以及其他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四)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或者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並接受審查監督:
(一)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
(二)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三)教代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
(四)教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執行情況🏊🏻;
(五)校級重要獎項評選情況以及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或者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向教代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應當由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
(一)教代會大會主席團成員;
(二)教代會各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成員🧗🏿♂️;
(三)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或者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由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的其他人員。
第十四條 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一)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考核領導幹部相結合,參與對學 校黨組織正副書記👨🏿🍼、正副校長以及其他相應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 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予以嘉獎、晉升或者予以處分、免職;
(二)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學校領導幹部的人選。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十五條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在編在崗教職工可以當選教職工代表。教代會代表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關心學校發展,熱心社會活動和群眾工作,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
第十六條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製,與教代會屆期相同。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以各學院、各部門或者其他相應的行 政組織為選舉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時,應當有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參加,候選人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選舉結果應當公開🗳。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的構成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師的主體地位💆🏿♀️。其中教職工代表中直接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教師(包括雙肩挑人員)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其中高級職稱的代表人數不低於全體教職工代表的百分之四十💇🏿♂️。校級領導、職能部門正副職等中層以上幹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女教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本單位女教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離職🎅🏽、離退休或調離學校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接受本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撤銷或者補選本選舉單位的代表。
(一)因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違法違紀受到嚴重處罰處分的教職工代表😷🏃🏻♂️,應當由原選舉單位撤銷其代表資格。
(二)因故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職責🀄️🪸,原選舉單位可以提出撤免建議💂🏿♀️。撤免應當經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
(三)撤免、撤銷教職工代表資格🧗🏻♂️,原選舉單位應當事先報校工會審核和備案,同意後依照規定程序予以執行。
(四)教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原選舉單位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另行補選,並在下一次教代會上予以確認。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對學校建設、發展🔀、改革以及涉及教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與教職工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檢查等活動;
(四)對教代會和學校的工作提出詢問、意見🪅、批評和建議💂🏿🫣,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質詢、監督,對學校領導進行民主評議與監督👩🏿🦲;
(五)在依法行使代表權利而受到壓製、阻撓和打擊報復時, 有權向校工會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申訴和控告。
(六)因履職活動而占用的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自身素質和履職能力;
(二)聯系教職工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三)參加教代會活動,宣傳和執行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向本單位、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 職責的情況👳🏼,接受教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五)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各項規章製度,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學校有關領導幹部、 教職工以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教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十。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二十四條 按規定🙅🏿♀️,教職工人數在一百至三千人的🗳💯,代表名額以三十名為基數,教職工人數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額增加不得少於五名。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教代會代表名額一般按全校人數的 百分之八比例確定🗒,教學單位可按 百分之十比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一般以學院、部門或者其他相應的行政 組織為選舉單位,並組建代表團🚢,代表團的正、副團長由所在單位🐲、部門教職工代表選舉產生⏯。代表團團長的職責是:
(一)會議期間組織代表團討論👩🏻💻,收集代表提案,審核代表名單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二)閉會期間👘,主動聯系教職工代表和廣大教職員工,隨時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學校或本單位🫀、本部門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每屆任期為五年。教代會因故需要延期換屆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重大事項🚣,學校💁🏼♀️👎🏻、校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設立主席團,在大會期間處理有關重大問題😏。主席團負責聽取各代表團討論審議意見,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題、提案等,處理會議其他有關事項🧑🏼🏭。主席團由擔任本屆教職工代表的學校黨委、行政、工會主要負責人以及其它方面人員組成,其中一線教職工代表比例不少於百分之五十。
主席團成員建議人選由學校工會提名🤸♀️,報請校黨委同意後由 預備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設立若幹民主管理委員會,組織教職工代表開展民主管理專項活動,辦理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委員會負責人由教職工代表擔任🏌🏻♀️。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外👖,對需要及時處理的重要事項,可以召開教代會聯席會議進行協商處理。聯席會議處理事項或者表決事項,其結果必須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並予以確認👛🧏♂️。
聯席會議由學校工會召集🌘,成員包括教代會主席團成員🤽🏼♀️、教代會代表團團長、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正副主任以及學校工會委員會中的教代會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教代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教職工代 表選舉的資格審查工作。教職工代表資格審查結果應當向教代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教代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可以同時召開🦸♀️,兩 會代表合一⏫。非工會會員的教職工代表可以列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 教代會的經費由學校行政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三十三條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開一次,每次大會必須有全體教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教代會一般由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組成。預備 會議主要內容是報告大會籌備工作,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和大會議題🧔🏽♂️、議程等🔬。正式會議主要內容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大會發言😣、表決選舉🤵💂、形成決議等。每次教代會應當安排適當的時間組織教職工代表討論。
第三十五條 教代會的議題和議程由學校黨委🤍、行政與校工 會協商確定⛎,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交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書面材料,應當 在教代會召開七日前送交教職工代表👨🏼🍼。各代表團應當組織教職工代表討論👩🏼🚒,由校工會及時匯總整理代表團的意見和建議,送學校相關部門。
教職工代表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由學校相關部門和校工會根據教職工代表意見進行協商修改,提交教代會再次審議。
第三十七條 教代會的表決和選舉,可以以舉手或者無記名 投票方式進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的表決或者重要選舉事項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並須獲得全體教職工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三十八條 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和決議應當在教代會閉會後向全體教職工公布,並由學校簽發頒布⌨️。
第三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校工會有權要求糾正♕,學校應當根據工會的要求予以糾正。
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審議通過的📫,學校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對教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審議通過的事項對學校及 全體教職工具有約束力。任何人應當尊重表決結果,未經教代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四十一條 校工會為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教代會籌備🦻🏿、召開和閉會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並負責教代會大會籌備工作。提出會議籌備工作的方案、議題和議程的建議🚊。提出教代會主席團成員、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等候選人建議名單🧷,報請學校黨委同意🐭。組織開展教職工代表的選舉、公布教職工代表的名單,協助做好教代會文件的準備工作培。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議名單;
(二)安排教代會代表團在會前和會中對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事項進行討論,匯總整理討論審議意見🈚️,協助大會主席團處理有關事項🐐;
(三)閉會期間召集教代會聯席會議🌷、臨時代表會議,組織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教職工代表開展巡視檢查等活動,督促教代會決議的落實和提案的辦理;
(四)建立與教職工代表的聯系製度,負責教職工代表管理、培訓以及教代會資料檔案管理工作🤴🏼,接受並處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述等有關事項,維護教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五)指導二級教代會的工作;
(六)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條 校工會應當在教代會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的有關情況報告上一級工會🤏🏽。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並頒布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工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生效後, 2013年5月7日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天美平台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