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美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上理工學[ 2008 ] 4號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校所有全日製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校內👘、校外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依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堅持以事實為依據⚱️,嚴格執行校紀校規🚒;堅持以教育為主,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具體適用
第五條 對有違法🧑🏻🍳🏐、違規𓀘🖖🏼、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七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從處分決定做出之日起算🍸。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進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現或者先進事跡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間表現不好的可延長察看期,一般延長半年,以延長一次為限;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畢業班學生畢業時還未解除留校察看的👩🦼➡️,畢業時作結業處理👰🏻。考察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進步的,期滿後由本人申請,並經用人單位或者本人所在街道鑒定和學校審查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違紀後認錯態度較差的🤭💺;
屢教不改的🧖🏻;
對證人、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實施威脅或者報復的🦈;
妨礙調查取證或者偽造證據的;
有意包庇他人違紀行為的;
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或者在處分後一年內再次違紀需處分的;
違紀群體的首要人員🧟♀️;
勾結校外人員作案🥽;
涉外活動違紀🤘🏼;
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
主動承認錯誤👨✈️,並有真誠悔改表現的😡💟;
檢舉他人違紀行為或者積極協助調查違紀行為的;
主動勸阻他人違紀的;
其他應當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十條 受處分學生具有本條例規定的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在規定的處分限度內處分👷🏿♀️。
第十一條 凡受處分的學生,自處分之日起一年內,取消評定各類獎🧑🔬、助學金和各類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十二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公安機關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但不予處罰者,學校可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五條 對尋釁滋事🤳、打架鬥毆的😫,視不同情形,給予以下處分👛:
(一)動手打人未造成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致人輕微傷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致人輕傷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打架過程中👩🏽🦲,持一般物件威脅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持刀械器物威脅他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持一般物件或者刀械器物威脅他人🚴🏽,造成傷害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挑唆🆙、蠱惑、組織、策劃他人打架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傷害後果的,視後果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勢態發展並產生後果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物件器械,未造成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侵犯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權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侵占🌕、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不滿500元人民幣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500元以上至1500元以下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價值在1500元人民幣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有兩次及以上侵占盜竊行為者,不論價值多少,給予留校查看或開除學籍處分🙎♂️。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比照侵占👨🏻🍳、盜竊行為從重處分🛬🤦🏻;為作案者放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進行掩飾的🍝📤,比照作案者處分。
(二)盜竊或者故意毀壞公共圖書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盜竊、故意毀壞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圖書或者其它學術價值較高的圖書、資料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毀壞公私財物損失較大或者情節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明知是贓物仍然收買或者窩藏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七條 參加非法傳銷或者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八條 有賭博或者變相賭博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對於主要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九條 有吸毒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條 在公共場所亂塗亂畫、亂倒汙水👀、亂倒垃圾、亂扔酒瓶等雜物,影響校內環境衛生,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在校內亂扔、亂砸物品🏌🏿♀️、高聲喧鬧、起哄滋事,擾亂校園正常教學🎮、生活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不聽勸阻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在校園內酗酒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酒後哄鬧🚥,尋釁滋事,破壞公共場所正常秩序者,給予記過處分🚶🏻♀️;引起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在學生宿舍內留宿校外人員或者將學生宿舍🤵🏽♀️、床位轉借、轉租給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擅自調換學生宿舍或者床位,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在異性寢室留宿或者留宿異性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在學生宿舍內飼養寵物且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偽造、作假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私刻🪣、偽造公章的;
塗改、偽造成績單的🏊🏽;
偽造教師簽名的🦶;
偽造🙆🏿🚴🏿、使用虛假證明或者證件的🍔。
第二十六條 非法毀棄、扣留、藏匿⛎、拆閱🧚🏼♂️、冒領他人信件、包裹、匯票或者其他郵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次數較多👨🏿⚖️、金額較大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捏造事實毀壞他人名譽或者侮辱他人人格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觀看反動、淫穢書刊、圖片、視頻😱、音像製品等的,給予警告處分;製作🛌🏼、復製、出售、出租💜、傳播❓🌯、組織他人觀看反動🖕🏿、淫穢書刊🗜、圖片、視頻、音像製品等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利用網絡、手機等方式散播謠言或者不良信息、攻擊他人或者有關機構、侵害他人權益,造成一定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因學習成績評定、轉專業、就業👩🏻💼、評獎🦾、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滋事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在校內從事或者參與未經批準的銷售🌆、租賃或者中介服務經營性活動,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亂貼經商廣告屢犯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章使用電器或者明火的,給予警告處分🫸🏽👪;引起火災、電路毀壞等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實驗室🧑🏿🎓、資料室安全製度,造成事故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登錄非法網站、未經允許進入校園網絡管理系統的🕟,給予警告處分;攻擊校園網站,非法撰改🌕、刪除學校的網絡信息,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有作弊行為,並構成《天美平台全日製本科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至(四)項或第(八)項情節特別惡劣的作弊行為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其他作弊行為📗,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有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情節嚴重或者經監考老師口頭警告無效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未經批準而無故曠課的🛷,給予批評教育;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滿12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累計滿2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滿3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滿4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遲到或者早退三次折算為曠課一節🙎🏼♀️🧎🏻➡️。
第三十七條 違反課堂紀律,嚴重幹擾教師正常上課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八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九條 妨礙學校及有關部門對違紀事實的調查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惡劣或者提供偽證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權限和處分程序
第四十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四十一條 對學生發生的違紀行為🧎,一般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調查😦;屬於職能部門管理職責範圍內的,由職能部門會同學院負責調查。違紀事實調查清楚後,學院應及時向主管部門提交違紀學生情況報告及處理建議🧑🏫。本、專科學生違紀行為的主管部門是學生處,研究生違紀行為的主管部門是研究生部。
第四十二條 學生處🫳、研究生部根據違紀學生情況報告,參考學院處理建議,做出對違紀學生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由學生處、研究生部提交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三條 本、專科學生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監考老師負責取證🫨,教務處予以核實並根據學生違紀情況做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由教務處提交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四條 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達被處分學生本人👩🏻🦼📗。被處分學生應在處分決定書送達回執上簽字,以表示收到處分決定書;被處分學生拒絕簽字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寫明理由,視為送達🧙🏻♀️。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違紀處分的申訴👦。申訴按《天美平台學生申訴處理條例(試行)》執行🌞。
第四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八條 學生對復查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結論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九條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書的執行。
第五十條 從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五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在處分決定做出之日起二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原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中無明確規定而又必須給予紀律處分的✝️,可比照本條例中相應條款及精神🖐🏼,經校長會議討論決定🤘🏿,給予相應處分💥。凡違反學校在非常時期所製定的緊急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第五十五條 對非學歷教育研究生、繼續教育學院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違紀行為的處理🧚🏿♂️,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專門規定處理;國家無專門規定的🙆♀️,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由學生處、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經校長會議通過,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美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同時廢止。